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涉外離婚怎樣確定管轄權

涉外離婚怎樣確定管轄權

法律分析: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採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此外,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或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或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亦可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涉外離婚怎樣確定管轄權

標籤: 管轄權 離婚 涉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4vmpy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