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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時證據來源·證據名稱一欄如何填寫 證據和證據來源怎麼寫

1.舉證時證據來源·證據名稱一欄如何填寫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和證據來源怎麼寫 舉證時證據來源·證據名稱一欄如何填寫

當事人在立案時需要填寫證據材料清單,填寫證據清單需要按照其清單內容如實填寫。序號,通常情況恭用阿拉伯數字表示,證據的種類,根據提交證據的種類進行填寫,比如身份證,證人證言等。

證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證證明的是原告身份資訊,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證明的是雙方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雙方責任比例等。另外,備註,通常情況下可以不填。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2015年最高院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基於此類電子資料容易遭到篡改且不宜長久保留等原因,在證據保全和舉證時必須符合特點的形式要件,因此在證據收集和舉證時應該加以特別注意。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所取得的錄音證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私人住所祕密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可能會因證據來源的不合法被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具有證明力,因此合法的電子錄音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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