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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房產歸一方有效麼

協議離婚後房產歸一方有效麼

有效。離婚協議中房子所有權的歸屬約定有用。只要雙方簽訂協議時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關於房子所有權的約定是雙方協商後自願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則約定就是有效的。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的效力規則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的效力規則如下:

1、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歸一方所有是有效的。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只要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該協議即可生效。

2、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歸一方所有,未經過登記手續,那麼該協議只在夫妻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後來該房產被出售或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有權以正當手續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原夫妻雙方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方。

3、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歸一方所有,且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那麼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提起訴訟,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儘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並接受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並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採取溝通、諮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上寫房子歸女方有效嗎

有效。婚協議書裡,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雙方實際並未辦理離婚的,則該離婚分割財產協議無效。

一、離婚協議書裡寫房子歸女方是否有效

1、離婚協議書裡,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雙方實際並未辦理離婚的,則該離婚分割財產協議無效。

二、離婚協議書在什麼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⑴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⑵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2、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⑵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書裡寫房子歸女方是有法律約束嗎?離婚協議書是受法律約束,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它就能受到法律保護。

離婚協議房子歸女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相關原則判決。

房產只有一方名字離婚時怎麼分: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裡,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於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於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建議各位,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書寫明房產歸誰有用嗎

離婚協議書寫明房產歸誰有用。具體如下:

1、離婚協議書裡,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起訴。經判決後仍不履行的,由強制執行;

3、男女雙方經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4、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只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該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尚未生效。會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決。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協議寫的房產歸其中一方有效嗎

法律主觀:

只要 離婚協議 經雙方簽字確認,合法生效,那麼其中對於 財產分割 所做的約定即為有效。除非處分的財產並非 夫妻共同財產 ,而是第三人的財產等例外情況。因為我國法律規定, 離婚 時的財產分割首先按照雙方自願分割的方式處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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