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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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未成年人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引誘脅迫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性侵未成年人的,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此罪的構成要件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行為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被性侵一般需要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因為性侵導致身體受傷的,那麼還要支付醫療費等等。
性侵未成年人,行為人可能會因此判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是無期以及死刑的,所以一定要禁止實施這樣的行為。
二、未成年人被性侵需要哪些賠償
強姦未成年人要賠償多少錢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的,要依據實際的案情和未成年人的歲數而定,強姦未成年人的賠償一般為精神損失費。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姦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當然,上述只是量刑標準,具體還得分析您的同事是否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以正確分析最終量刑的可能幅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未成年人犯強姦罪如何處罰,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
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
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的行為,依法可以構成強姦罪,很多實踐中,會出現一些未成年人自願的情況,但是根據未成年人的心態來判斷,是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的,所以自願應當無效。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有很多犯罪都是十分嚴重的,此時犯罪行為人是遭到了公權力和道德的雙重譴責的,比如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要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外,還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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