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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幼女罪是怎樣量刑與民事賠償 猥褻幼女的民事訴訟怎麼寫

1.猥褻**罪是怎樣量刑與民事賠償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褻幼女的民事訴訟怎麼寫 猥褻幼女罪是怎樣量刑與民事賠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猥褻他人的。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2.猥褻兒童罪民事賠償另行起訴

1、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由於被告人在猥褻兒童時一般不會造成受害人的物質損失,所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樣的道理,既然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無法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5、估計被告人猥褻兒童,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以及《刑法》第36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被告人已經因為犯罪行為,受到了嚴厲的刑事制裁,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對被害人精神上的賠償。

3.怎樣民事訴訟猥褻罪

猥褻犯罪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

猥褻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揹他人的意志,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猥褻兒童罪民事賠償另行起訴

1、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3、《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由於被告人在猥褻兒童時一般不會造成受害人的物質損失,所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同樣的道理,既然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無法單獨提起民事訴訟。5、估計被告人猥褻兒童,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以及《刑法》第36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被告人已經因為犯罪行為,受到了嚴厲的刑事制裁,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對被害人精神上的賠償。

5.猥褻兒童法院判三年,犯罪人上訴,請問被害人要不要寫訴狀

被害人不需要寫訴狀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刑事判決,只有被告人才有上訴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不可以進行上訴,如果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另外,如果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參與一審訴訟的,則針對被告人的上訴,可以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的意見材料,向二審法院表達對於一審判決及有關被告人的上訴請求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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