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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問題 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的

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問題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期間又撤訴,則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如何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仲裁裁決因當事人的起訴而失去效力。當事人撤訴後,雙方爭議即恢復到仲裁裁決作出之前的狀態。其理由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審判的前置程式,裁決與審判之間的關係,與訴訟中一、二審法院判決之間的關係不同,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在二審撤訴後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即失去效力,當事人撤回起訴後,面對的是一個失效的裁決書,則爭議雙方此時的狀態與裁決前沒有區別。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後又撤訴,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當事人後,在15日內處於一種未生效狀態,15日期滿雙方均未起訴的,仲裁裁決生效。15日內當事人起訴的,如果法院以判決或調解方式進行實體處理,仲裁裁決即失效。如果當事人撤回起訴,表明當事人在程式上放棄訴權,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依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則未生效的裁決在15日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兩種觀點的區別在於,仲裁裁決書送達之後的效力處於何種狀態。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失去效力,這顯然是說,仲裁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這種說法使當事人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的規定,變得毫無意義。所以,筆者支援第二種觀點。我們可以設想,一旦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又撤訴後仲裁裁決即失去效力,那麼當事人可以利用這種方式使仲裁程式成為多餘。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也肯定了第二種觀點,即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又撤訴,則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一、疫情期間公司惡意拖欠工資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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