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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並且內容分別是什麼 DA裝運條款怎麼寫

1.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並且內容分別是什麼

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容許轉船與分批裝運、裝通知,以及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

DA裝運條款怎麼寫 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並且內容分別是什麼

1、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timeofshipment),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如違反這一條件,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產要求賣主賠其損失。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portofshipmen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3、分批裝運和轉船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同一船隻、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分批裝運論處。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價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4、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shippingadvice)是在採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買賣雙方責任,促使買賣雙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

5、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速遣條款

(1)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laytime)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

(2)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一般應按照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係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

規定過高,完不成裝卸任務,要承擔滯期費(demurrage)的損失;反之規定過低,雖能提前完成裝卸任務,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費(despatchmoney),但船方會因裝卸率低,船舶在地間長而增加運費,致使租船人得不償失。因此,裝卸率的規定應適當。

(3)滯期費和速遣費

如果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裝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內停泊時間延長,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則延遲期間的損失,應按約定每天若干金額補償給船方,這項補償金叫滯期費。

反之,如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提前完裝卸任務。使船方節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將其獲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給租船人作為獎勵,叫速譴費。

按慣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若干金額,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8年4月1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運輸,包括按照合同約定全程運輸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區段。”

二、第六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

三、刪去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檢視被調查企業的運輸單證、財務賬冊等有關資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的調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被調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

參考資料:人民網-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

2.合同中的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

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

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字,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範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

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衝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衝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

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效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

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

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

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

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絡。 ⑤支付條款。

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

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託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

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

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

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式問題的規定。

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

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

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3.什麼是CIF條款

CIF貿易術語簡介:

1、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2、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

3、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賣方的主要義務

A、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5、買方的主要義務

A、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6、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4.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並且內容分別是什麼

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容許轉船與分批裝運、裝通知,以及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

1、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timeofshipment),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如違反這一條件,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產要求賣主賠其損失。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portofshipmen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

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3、分批裝運和轉船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同一船隻、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分批裝運論處。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價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4、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shippingadvice)是在採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買賣雙方責任,促使買賣雙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

5、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速遣條款 (1)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laytime)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 (2)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

裝卸率的具體確定,一般應按照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係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

規定過高,完不成裝卸任務,要承擔滯期費(demurrage)的損失;反之規定過低,雖能提前完成裝卸任務,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費(despatchmoney),但船方會因裝卸率低,船舶在地間長而增加運費,致使租船人得不償失。因此,裝卸率的規定應適當。

(3)滯期費和速遣費 如果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裝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內停泊時間延長,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則延遲期間的損失,應按約定每天若干金額補償給船方,這項補償金叫滯期費。 反之,如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提前完裝卸任務。

使船方節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將其獲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給租船人作為獎勵,叫速譴費。 按慣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

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若干金額,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8年4月1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運輸,包括按照合同約定全程運輸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區段。” 二、第六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 三、刪去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檢視被調查企業的運輸單證、財務賬冊等有關資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的調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被調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 參考資料:人民網-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

5.什麼是CIF條款

CIF貿易術語簡介: 1、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2、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 3、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賣方的主要義務 A、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5、買方的主要義務 A、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6、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

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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