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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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區別如下:
1、要約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的人。要約人可在提出要約時規定要約的有效期限,並受之約束。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人對違背上述要約拘束的行為,要承擔由此而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但要約人預先宣告不受要約拘束者除外。
2、受要約人是上市公司股東,它可以是境內股東,也可以是境外股東。
《證券法》在“繼續收購”中採取“收購要約”和“受要約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購”規則中沒有類似術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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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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