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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協商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包括什麼

建議: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關於各類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可以分幾個部分(一)在各類合同中有兩類合同民訴法做了特別規定: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運輸合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二)對於其他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若當事人①未選擇或②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③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或④選擇違反了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協議無效),管轄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管轄地未被告住所地。(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1、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3、若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1)送貨方式:以貨物到達地為合同履行地。(2)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3)代辦託運: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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