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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有關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 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並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給出租人的一種協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注意到該合同的如下特徵: 第一,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有償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權利,也都負有義務。 第二,房屋租賃合同只轉移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三,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動產,而且是特定物。 第四,由於房屋租賃是屬於對特定物的持續性行為,所以在租賃期間即使 房屋所有權 發生了轉移, 原租賃合同 所確立的租賃合同關係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承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出借。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稱;出租房屋的名稱、規格、等級、面積、單價、金額;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支付期限;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雙方的責任;優先權;免責條款;糾紛的解決等。

房屋租賃合同有關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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