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什麼 什麼叫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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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於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並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
一、律師辯護詞屬於什麼
律師辯護詞屬於司法性質的檔案,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如何區分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
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承擔。
3、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
兩類物件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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