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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徵地補償款未發放的解決方法

這段內容講述的是徵地補償款未能發放時,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可以採取哪些措施。首先,他們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第一步協調,但若協調無果,則可以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不服,農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徵地補償款不發放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第一步協調,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可以進一步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延伸

農民徵地補償款未發放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內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因此,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農民徵地補償款應當及時足額發放。

然而,現實中存在一些農民徵地補償款未能按時足額發放的情況。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發放;逾期不發放的,責令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導致當事人損害,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農民徵地補償款未能按時足額發放,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農民徵地補償款未能按時足額發放的解決方法包括:按法律規定,由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放;如果發放不及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徵地補償款不發放時,當事人可以先嚐試與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第一步協調。如果協調無果,當事人可以進一步尋求法律解決途徑,包括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尋求幫助、申請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農民徵地補償款未發放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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