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侵犯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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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侵犯撫養權一般不會判刑,但是這是違法行為。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如果只是希望探視子女,可以就探視權單獨起訴。任何一方干涉行使探視權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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