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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完善制度方法

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完善制度方法

一、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是應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和執行的快捷通道。對當事人的起訴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儘快立案。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案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優先開庭,優先安排執行。

2、是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訴訟指導。法院應制定智慧財產權訴訟指南,就收案範圍、管轄範圍、訴前臨時措施的申請條件等內容對當事人主動、公開、公平地予以釋明和指導,引導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是健全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程式。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被告人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事實輕微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並作出裁判。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權案件,法院可直接移送公安機關,通過刑事訴訟程式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建設,因為人才是根本因素。法院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的人才隊伍建設。

選配一批政治素質強、學歷高、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從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在實踐中法院也可以通過專家講座、學習考察、選送到國內外研究機構進修等形式,大力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業務培訓,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官素質,造就一批既有紮實理論基礎,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型智慧財產權法官,以此全面提升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方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時優化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中的人民陪審員隊伍,在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中選任一批具有技術特長的智慧財產權方面專家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到法院一審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來,充分發揮專家型人民陪審員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的獨特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法院審判組織體系。

1、是法院應該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為完善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適應智慧財產權案件不斷增長的需求,在有條件的全國各級法院都應該設立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庭,逐步在全國構建起統一、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

2、是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專門執行制度。法院執行部門應成立執行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專職人員,負責執行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各類執行的案件。

3、是成立審判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家顧問團體。邀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各級法院審理疑難、複雜智慧財產權案件提供專門諮詢。同時,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制定專家證人出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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