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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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開始時間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開始時間分兩種情況:
一、由納稅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在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手續的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納稅義務開始時間:
1、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滯後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稅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2、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早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土地實際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在簽定土地轉讓和出讓合同時,必須在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中,註明土地交付使用時間節省土地使用稅。
(2)由於生地不可以招標,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標,因此,財稅〔2006〕186號檔案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業通過招投標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則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拆遷工作完成,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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