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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權納稅義務時間

法律主觀: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開始。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產權登記,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 取得土地使用權 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 繳納土地使用稅 。 5、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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