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賣商品房退房能要回購房定金嗎

賣商品房退房能要回購房定金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不能要回定金:

賣商品房退房能要回購房定金嗎

一、賣房者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當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二、當事人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賣房者應當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

三、房屋買賣合同關於價格、面積和數量等主要條款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賣房者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rroyv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