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的條件指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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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發包的條件指什麼呢
建設工程發包的條件如下:
1.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2.建設用地和工程報建手續完備;
3.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資料;
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到位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要求,並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含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含如下: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合同。
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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