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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不用交

法律主觀:

對於土地使用稅相信很多人都有了解過,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於我國公民土地使用權管理的一種稅費。一、土地使用稅交到什麼時候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二、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都市計畫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對土地進行使用後沒有按照要求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話,我們是會受到一定處罰的,而且繳稅是公民的義務,是我們應該去遵守的,關於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這樣的問題,各個地區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所以具體的繳納時間我們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國家收取土地使用稅是為了保證有關機關的工作效率,加強國家對人民使用的土地的管理,幫助人民更好的使用土地。並且這種稅費的制定也是根據人民所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準。不會增加人民使用土地過程中使用壓力。國家對土地使用稅交到什麼時候這樣問題的規定一般是在人民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為止。綜合上述我們瞭解到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土地使用稅只是在城鎮才使用。還有其他需要了解法律資訊。

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不用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房地產稅依下列標準及稅率,分別計徵: 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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