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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人口該怎樣認定

拆遷補償人口該怎樣認定

拆遷補償人口認定如下:

1、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被拆遷房屋有常住戶口,實際居住一年,無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有常住戶口不滿一年的,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無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房屋拆遷補償,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積一起綜合考慮計算的。具體補償費用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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