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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強制拆遷是否涉及犯罪行為?

政府強制拆遷是否涉及犯罪行為?

政府強拆可能構成犯罪,包括瀆職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毀壞公私財物等行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政府強拆能不能構成犯罪

對政府強拆可能構成的犯罪做了如下分析:

1、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是玩忽職守造成惡性強拆事件的發生,可能構成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政府官員直接進入被徵收人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可能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因政府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傷害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因政府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的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尤其徒刑。

結語

政府強拆可能涉及多項犯罪行為。首先,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惡性強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構成瀆職罪,依據《刑法》第397條進行處罰。其次,政府官員未經允許進入被徵收人住宅並拒不退出可能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依據《刑法》第245條進行處罰。此外,強拆行為導致被徵收人及其家人受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34條進行處罰。最後,強拆行為可能導致財物被故意毀壞,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刑法》第275條進行處罰。以上是對政府強拆可能構成的犯罪進行的分析。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專案,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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