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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後來補的可以嗎?

只要雙方就補籤合同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就是被認可的行為。補籤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並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籤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要求,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話,那從第二個月開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一、勞動合同需要在什麼時候簽訂是合法的?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哪些情況下補籤的勞動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法院判決處理仲裁時效問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法律實務中,有的代理人或當事人在答辯中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屬於兩個概念,前者規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時效期限問題,後者規定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時效期限問題。兩者屬於不同的處理領域,應當分別看待。

2、這實際上割裂了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關係。此種邏輯下,仲裁受理及時性和整個司法救濟體系的統一性也將被破壞。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實際上也不是按照該邏輯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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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沒簽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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