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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關於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麵積的計算問題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範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並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別計算家庭住房面積。二、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問題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三、關於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房產稅則按應稅住房計稅價格的70%計算繳納。四、關於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乘新購住房單價乘70%乘稅率。五、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併計算問題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併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已併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複計算免稅住房面積。上述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各自所屬的家庭在本市範圍內無住房。六、關於本市居住證問題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七、關於部分個人住房的稅收減免問題對部分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具體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徵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徵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確定房產稅徵免面積。本市農村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八、關於申報納稅期的問題應稅住房房產稅按年計徵,並於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年度中發生應稅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產稅稅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九、關於相關資訊變化的處理問題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資訊的申報、認定,從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十、關於本市房產稅試點的工作機制問題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財政、稅務、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各區應當參照市政府的工作機制,成立相應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稅務局。十一、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上海市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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