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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認定及處理方法

一、同居關係的認定

同居關係的認定及處理方法

1、同居關係不是基於合法婚姻而產生的,它具有違法性;

2、同居關係發生在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發生的同居關係,不在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範圍之內

3、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二、同居關係的處理方法

1、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應將它與合法婚姻關係一樣對待。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標籤: 認定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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