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取消取保候審的限制

取消取保候審的限制

取保候審可以在發現被取保人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期限屆滿時解除。《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偵查、起訴和審理不得中斷。解除取保候審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

法律分析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有:

(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拓展延伸

解除對嫌疑犯的取保候審限制

解除對嫌疑犯的取保候審限制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或相關機構解除對嫌疑犯的取保候審的限制,允許其暫時獲得自由身份而不必羈押在監獄中。這一舉措可能基於多種原因,如嫌疑犯合規配合調查、證據不足或有利於保護其基本人權等。解除取保候審限制的目的是確保正當程式的執行,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與社會安全的需要。然而,解除限制並不意味著嫌疑犯完全免於法律約束,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暫時獲得自由,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和限制。這一舉措需要法律程式的審慎判斷和監督,以確保社會的公正與安全。

結語

解除取保候審限制是確保正當程式執行、平衡嫌疑人權益與社會安全的需要。嫌疑人在特定情況下獲得暫時自由,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和限制。這一舉措需要審慎判斷和監督,以確保社會的公正與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消取保候審的限制

標籤: 取保候審 取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y3l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