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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將勞動關係轉入第三方公司怎麼申請賠償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將勞動關係轉入第三方公司怎麼申請賠償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協商。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員工不認可,就不能執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降薪。對於單位的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勞動者有權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以下幾種情況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

1、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2、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不能降低該女職工基本工資。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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