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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指的是供貨商根據付款方協議分期收款的已發出未結算的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也叫“已發出未結算商品”,在會計核算中計入資產類賬戶,用以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發出商品的進貨原價。現今新會計準則已經取消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會計科目,如果執行小企業制度還可以使用該科目。

什麼是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資料拓展

2006年新準則沒有設定“品”、“委託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定了“發出商品”科目。調賬時,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沿用“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

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

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銷售物件設定明細賬或設定備查簿,詳細記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數量、成本、售價、代墊運雜費、已收取的貨款和尚未收取的貨款等有關情況。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尚未收到貨款部分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

標籤: 商品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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