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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工資發放標準2016

南通工傷備案可網上申請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再也不要像以前那樣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工傷備案了。隨著市人社部門開通南通工傷預防網,現在,參保單位如果有員工發生工傷事故 ·南通工傷保險待遇上調 每人每月增加10.5% 據瞭解,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今天,小編整理了關於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工傷十級傷殘的賠償金是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員工實際工資並沒有直接關係,和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工資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有關係。 工傷十級傷殘可以領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各個盛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都是不一樣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異。關於工傷理賠這個問題,我可以給你提供一個參考資料,這個參考的依據是按照各地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計算的。 達到最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2016

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2016 第2張

第六十四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2016 第3張

總結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擴充套件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工傷九級2016年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016年蘇州市工傷賠償標準,蘇州市工傷賠償工資怎麼計算

工傷賠償標準是根據江蘇省的法律規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的。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2016年最新工傷鑑定及賠償標準(詳細)

最新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賠償標準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及其各地實施辦法。

東莞社會保障局網站提供:《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http://dgsi.dg.gov.cn/html/zwgk/c002001001/003/*/39188.html。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

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賠償標準九級2016能給多少錢

2016年九級工傷賠償標準是:

一、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

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

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三、輔助器具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專案及費用限額標準;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九級傷殘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2016年南通市工傷賠償標準,南通市工傷賠償工資怎麼計算

南通工傷備案可網上申請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再也不要像以前那樣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工傷備案了。隨著市人社部門開通南通工傷預防網,現在,參保單位如果有員工發生工傷事故

·南通工傷保險待遇上調 每人每月增加10.5%

據瞭解,調整專案主要有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三項。其中,傷殘津貼方面,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傷殘津貼調整後,一級傷殘低於2070元、二級傷殘低於1955元

·本月起南通工傷保險待遇上調

傷殘津貼調整後,一級傷殘低於2070元、二級傷殘低於1955元、*傷殘低於1840元、四級傷殘低於1725元標準的,按標準數發放;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單位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其他符合待遇調整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

一、醫療費(保險基金);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單位):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四、因殘輔助器具費用(保險基金,需經勞動能力鑑定;注:需有醫療機構的休*明,超過12個月需經勞動;2、定殘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保險基金);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一至四級;2、五級、六級;3、七到十級;1、一至四級;注: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

一、醫療費(保險基金)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單位):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三、交通費、食宿費(單位):按單位因公出差標準

注:到統籌地區外就醫需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因殘輔助器具費用(保險基金,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單位):用工資福利待遇

注:需有醫療機構的休*明,超過12個月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且延長不得超過12月 六、生活護理費(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間(單位):

2、定殘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保險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七、傷殘補助金(均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保險基金) ①一級傷殘 27個月本人工資 ②二級傷殘 25個月本人工資 ③*傷殘 23個月本人工資 ④四級傷殘

21個月本人工資

2、五級、六級。保留或解除、終止。解除、終止需職工本人提出。 ⑤五級傷殘 18個月本人工資 ⑥六級傷殘 16個月本人工資

3、七到十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⑦七級傷殘 13個月本人工資 ⑧八級傷殘11個月本人工資 ⑨九級傷殘 9個月本人工資

⑩十級傷殘 7個月本人工資 八、傷殘津貼

1、一至四級。由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①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90% ②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85% ③*傷殘 本人工資的80%

④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75%

注: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傷殘津貼發至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不得低於傷殘津貼標準。

2、五級、六級。保留或解除、終止。解除、終止需職工本人提出。 A、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B、難以安排工作的。(單位按月支付) ⑤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70% ⑥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的60%

3、七至十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無傷殘津貼

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預期壽命為80.67歲) 1、五至十級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①五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年齡)×1.4(係數)×月工資

②六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年齡)×1.2(係數)×月工資

③七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年齡)×1.0(係數)×月工資

④八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年齡)×0.8(係數)×月工資

⑤九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年齡)×0.4(係數)×月工資

⑥十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年齡)×0.2(係數)×月工資

同時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注:月工資是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 江蘇省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93元,預期壽命為82歲

南通市2013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7546元,月平均工資為4795.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預期壽命為80.67歲。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注:20-30週歲含20週歲,不含30週歲,依此類推。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五至六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條件為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七至十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條件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十、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保險基金)

1、喪葬補助金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親屬為由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按職工本人工資比例 ① 配偶每月40%

②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③ 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①②項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撫卹金總和不得高於職工生前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全國(南通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一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按工亡對待。

標籤: 工傷 工資 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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