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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假工資發放標準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今天,小編整理了關於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 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等除外)。 3.停工留薪

工傷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規定:

》 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

工傷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2張

第六十四條規定:

勞動法規定,系按勞動合同工資全額支付的,直接到完全康復為止,如果合同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也要有視乎傷者受傷的情況具體分析,不能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1、年休假工資發放標準,請參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如下規定: 第五條 單位根據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

工傷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3張

總結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擴充套件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怎樣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

計件工資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按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其中,實行計件工資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規定的計件標準額度,由用人單位支付。追問養傷期間工資是按照平均工資發放還是按照最低工資發放

工傷休假工資是隻發基本工資還是全額發放

工傷休假工資是全額發放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工資相關案例舉例:

於某每月稅前工資5220元,*年發生工傷,治療花費了20多萬,*年4月14日發生事故後,公司一直推諉,導致該職工起訴前,一直未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由於公司沒繳社保,雙方就工傷待遇打起了官司。一直到2018年才二審判決下來,法院是這樣判的。

法院審判:

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群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本案中,被告受傷之日起至評定傷殘等級之日止應為其停工留薪期,但由於該期限已超過12個月,而被告又未能提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應當延長停工留薪期的證明,故本院認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

據此,原告應支付被告*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62,640元(5,220元/月×12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帶薪假按怎麼發工資的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至於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3、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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