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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險責任範圍

僱主險責任範圍
僱主責任保險,又稱勞工賠償保險。保險人承保僱員在僱用期間受到人身傷害或患職業疾病時,依法應由僱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此種保險屬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投保人為僱主,受益人為僱員或其家屬。僱主責任保險具有社會保險性質,不同於商業保險,保險費主要用於支付保險金及營業開支,少有營利,費率較低。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在責任事故中僱主對僱員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有關法律費用等,導致這種賠償的原因主要是各種意外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下列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一是戰爭、暴動、罷工、核風險等引起僱員的人身傷害;二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三是被保險人對其承包人的僱員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四是被保險人的合同項下的責任;五是被保險人的僱員因自己的故意行為導致的傷害;六是被保險人的僱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內、外科手術所致的傷害等。
標籤: 僱主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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