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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特徵是

人身保險的特徵是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在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形式。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三種。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給付責任,不問損失與否與多少。主要特徵包含以下四點:(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稽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2)長期性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3)儲蓄性保險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4)不存在超額投保、重複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複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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