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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綜合題答案與解析 每週一練

1.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張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丁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資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資20%,張某和李某各出資10%。公司成立後,乙公司未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直接將自己10%的股份轉讓給丙公司。

張某擬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陳某,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購買張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覆,丙公司明確表示反對。張某與甲公司、李某和陳某談判,甲公司、李某和陳某的出價均為50萬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陳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張某遂將股份轉讓給陳某。

陳某受讓股權後,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更換公司董事,董事會不予理會,陳某要求丁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絕,陳某起訴丁公司要求收購自己的股份,法院判決陳某敗訴。

丁公司總經理王某購買的新裝置質次價高,李某經調查瞭解到王某收受了對方公司的賄賂,李某向監事會反映,監事會遲遲不予答覆。

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直接將股權轉讓給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2)張某將股份轉讓給陳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3)法院判決陳某敗訴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4)李某如何保護公司利益?

2.(2019年)2016年,甲、乙公司與張某在A市共同出資設立丙衛浴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丙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甲公司、乙公司、張某的出資比例為5:4:1。丙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及股東會議事規則未作特別規定。股東會未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職權。2018年,丙公司發生如下事項:

(1)5月,張某申請丙公司為其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為此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甲公司、乙公司參加該事項的表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東會遂通過張某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

(2)下半年,產品銷售額持續下降,丙公司調查發現: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董事田某於2017年與朋友共同出資設立丁衛浴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並負責丁公司的生產經營;由於丁公司的衛浴產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與丙公司產品相差無幾,致使丙公司產品銷售額下降,丙公司董事會遂作出決議:①將田某從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歸丙公司所有;②撤銷田某公司董事職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 丙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 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 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每週一練:中級會計經濟法綜合題答案與解析

【參考答案】

(1)合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合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張某根據法律的規定,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遲遲不答覆,視為同意,除張某外,4名股東有3名同意,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雖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張優先購買權,但是陳某的條件優於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張某可以將股份轉讓給陳某。

(3)法院判決陳某敗訴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本題中董事會不依法召集股東會會議不屬於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李某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以公司名義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監事會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李某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

【參考答案】

[1] 丙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乙公司出席會議,公司章程規定中甲乙出資比例是5:4,而且公司章程對錶決權行使沒有規定,所以甲乙的表決權比例是5:4,甲同意、乙反對,符合“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 董事會決議①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題目中董事擅自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 董事會決議②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是股東會的職權。題目中董事會無權撤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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