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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大全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大全都有什麼,一起來看看小編的分享吧!

一、婚姻家庭法律常識

1、結婚年齡:男22週歲以上,女20週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5、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6、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7、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二、物權法律常識

1、地役權可以單獨轉讓、抵押嗎?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也不得單獨抵押。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2、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話,擔保物權合同有效嗎?

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因此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什麼?

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如果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物權法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什麼是一般抵押權,什麼財產可以抵押?

物權法規定,一般抵押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6、抵押期間,抵押財產可以轉讓嗎?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如果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要注意的是,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法律常識

1、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3、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5、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合同消滅的原因:(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7、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8、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0、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四、繼承法律常識

1、法律是如何規定繼承人的順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產如何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私生子”、“繼子女”、“養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在法定繼承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已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4、哪些情形下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以,若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或者為爭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偽造、篡改遺囑嚴重的,是不能繼承遺產的。

5、什麼是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需要遺囑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並在公證員面前做出在自己去世後如何處理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經公證證明予以合法性確認。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當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其他形式的遺囑,且不易發生遺囑無效的情形,能更好地體現立遺囑人真實的意願。

一般情況下遺囑訂立後,立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撤銷或重新設立遺囑。但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經過公證程式才可變更、撤銷或重新設立。因此建議慎重考慮自己的遺囑意願,儘量減少公證遺囑的更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6、如何區分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代位繼承指的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繼承人的配偶無繼承權。

轉繼承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進行繼承,繼承人的配偶此時有繼承權。

五、侵權責任法律常識

1、產品缺陷損害他人,生產者應當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運輸、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2、汙染環境造成損害,汙染者擔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明確,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法律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藥品等致醫患糾紛,可向醫療機構索賠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4、車主與駕駛人不一致,交通肇事如何擔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7、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或管理人擔責

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法律明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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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法律常識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誰出?

對於法院委託產生的鑑定費用,根據《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2、交通事故逃逸行為有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3、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是怎樣的?

對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進行責任認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調查結論可對事故進行成因分析,並告知當事人,其損害賠償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各種處罰,不能適用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否則,將可能引起行政訴訟。如果需對當事人的某些嚴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比如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違章行為單獨處罰。如果需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的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應依照刑法第134條、135條、233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定罪處罰,亦不能適用刑法第133條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規定。

4、交通事故賠償範圍有哪些?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5、佔用應急車道怎麼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扣六分,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人格權法律常識

1、人格權內容包括哪些?

人格尊嚴即一般人格權究竟是怎樣一種權利,應當進行說明。在法律上,具體的人格權是多種多樣的,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在這些具體人格權之上,有一個抽象的人格權,就是一般人格權。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人的基本權利。在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內容,就是人格尊嚴。因此說,法律規定了人格尊嚴,實際上就等於規定了一般人格權。

2、證明人格權受到侵害的證據

(1)證明原告是當事人主體的證據。

(2)證明被告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在已經存在的範圍內造成了不良後果的證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受到損害,還必須要提供新聞媒體、書刊對原告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3)如果被告侵害時,造成了原告精神損害而治療和留下後遺症等情況,應提供原告的醫療診斷書、已經產生並且以後將會產生的醫療費、在就醫過程中所產生的交通費、在就醫過程中所產生護理費、因侵害造成誤工所引起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等等,這些材料都必須以單據的形式呈現在法庭上。

(4)在被告侵害過程中,原告已經進行了勸告和制止,但是被告還在繼續侵害原告人格權的證明材料,要出示書面的證明材料,而且還應有具體的證明人,才能構成既定事實。

3、人格權侵權怎樣賠償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醫藥費、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同時也包括對受害人精神上的損害給以物質賠償的形式,以撫慰心靈創傷,消除不良影響。

八、勞動法律常識

1、勞動者權益有哪些?

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休息、社會保險和福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等權益。

2、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不簽訂或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過長,試用期工資太低,拖欠工資,罰沒工資,不交社保,就業歧視,無故辭退,不準辭職,強制加班,不提供必要安全保護措施,不批准產假、病假、婚喪假、年休假等帶薪假。

3、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週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4、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2)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拒不訂立的。【檢視詳細>>】

九、房產法律常識

1、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怎麼辦?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的問題,建議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果想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2、購房人反悔怎麼辦?

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前,購房人反悔,不想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3、定金可不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十、公司法律常識

1、如何選擇公司的名稱?

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公司名稱必須含有足以與其他民事主體相區別的標記。在同一公司登記機關的轄區內,同一行業的公司不允許有相同或類似的名稱,並不得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用的標記;公司名稱中必須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須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字樣的公司,則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稱必須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質,如實標記“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稱。

2、設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設立中的公司顧名思義是指從發起人開始設立行為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正式成立這段籌備時間內而存在的相對穩定的組合體。由於設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所以是一種無權利能力的社團,它不具備法人資格。設立中的公司既不同於行為人個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於法人所具有的獨立團體人格,它是一種具有相對人格或不完全團體人格的組織。設立中的公司是在其業務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但不具備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

3、公司的經營範圍如何確定?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指公司營業活動的具體領域。公司行為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確定了公司營業活動的範圍,明確了公司行為的有效性。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在公司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具有選舉權和決策權,在公司的章程中對經營範圍作出明確決定。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登記的目的在於審查監督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範圍之內,對其合法性進行監督。

4、公司法人財產權指的是什麼?

公司法人財產權指的是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由裝置、材料、工具等動產和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也包括企業名稱、工業產權等無形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

5、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幾種型別的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十一、債權債務法律常識

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Ps: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包括《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合同法》、《收養法》、《擔保法》在內的9部民事法律廢止。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大全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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