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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哪一年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哪一年頒佈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中國小教師包括以下機構的教師:職業中學;成人初等;特殊教育機構;幼兒園;普通中國小;其他教育機構。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三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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