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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書的印製機關是 根據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教師資格證書的印製機關是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教師資格證的印製機關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國小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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