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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應該如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因此,勞務派遣到期的經濟補償也適用本章依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為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終止則也需要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工的職業病如何處理

法律諮詢解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的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的,可以通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方式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病,如果是職業病的,會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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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識】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工傷認定不下來,不屬於工傷,按非因工負傷辦理。工傷認定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最終依然不予認定為工傷,是非因工負傷。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何應對工傷事故勞務派遣

勞動派遣工人受工傷可以找派遣單位索賠。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工傷如何處理

勞動者在被勞務派遣的過程中發生工傷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可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員工工傷如何處理

1、如果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可由用工單位將其送往移交機構治療;而勞務派遣單位為其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應當去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書等資料申請工傷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務派遣工工傷

勞務派遣員工工傷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負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樑廣宙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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