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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

(三)住房用途: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七)轉租的約定:轉租行為會影響出租人的權益,一般不允許。如果允許轉租,雙方應商定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八)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約定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約定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房屋租賃合同沒寫違約責任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租賃合同沒寫違約責任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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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合同 房屋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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