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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開庭審理多久

一、取保候審多久開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多久開庭審理可以根據《規定》第二十四條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從上述規定可見,取保候審措施對開庭審理不構成任何影響。《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是在一審中適用普通程式且是自訴案件的話(已取保候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而且還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律為二十日。

其他情形,均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審結。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並不是意味著案件可以結束了,犯罪嫌疑人沒事了,犯罪嫌疑人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條件,直到收到警方的結案書才行。當然,開庭受理也要在法定期限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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