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後如何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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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被取保候審後,如果認為取保決定不當或者不適用於自己,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撤銷取保決定。撤銷取保決定的程式和具體規定如下:
1. 申請撤銷取保決定應當在取保後5日內提出。
2. 申請人應當向作出取保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機關不予撤銷,則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
3. 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進行稽核並作出決定,如有必要可以延長至5日。
4. 在決定撤銷後,申請人需要重新接受羈押或者取保候審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被取保候審的人,認為取保決定不當或者不適用於自己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撤銷取保決定。申請應當在取保後五日內提出。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予以稽核,必要時可以延長至五日,並作出決定。撤銷取保決定後,申請人應當重新接受羈押或者取保候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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