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的流程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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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的流程為檢察機關稽核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移交法院審判。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最終刑罰,而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案情輕微或不構成犯罪,可以不移送法院。但如果決定起訴,仍有可能被判刑。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為檢察機關稽核案件。
1、一個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審判。
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為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
按正常程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以及卷宗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同時應當告知你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
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最終的刑罰;
你現在是取保候審,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你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
4、個案子立案後,正常情況下,最終都是要被起訴到法院審判的。
當然在檢察機關這一環節,如果你涉案的情節輕微,檢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終都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的。或者當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辦人電話聯絡一下,證實一下案情的進展情況。
按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為檢察機關稽核案件。如果法院認為犯罪行為人的行為不夠成犯罪或者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可以不移送法院。但如果決定起訴的話,那麼就需要移交法院進行審查並且判決。所以取保候審之後還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結語
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最終的刑罰結果,而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最終會移交給法院審判。取保候審期間,您需要隨傳隨到,並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會取消取保候審並逮捕。正常情況下,案件會被起訴到法院審判,但如果情節輕微,檢方也有可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請與案件承辦人聯絡瞭解案情進展。記住,取保候審並不能確保免於刑罰,最終判決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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