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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銷權行使期限有什麼規定呢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規定如下: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需要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到脅迫,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法律分析

合同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是: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需要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該內容由 於偉律師 和 家和律雲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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