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取保候審的申請人應滿足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的申請人應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一旦收到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必須告知申請人,並解釋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探討適用條件及相關權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暫時獲得保釋的一種制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或者其他可以確保其不會逃跑的居所;2.犯罪嫌疑人有穩定的工作或者其他可以確保其不會再次犯罪的生活來源;3.犯罪嫌疑人沒有逃避刑事追究的可能;4.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沒有逃避刑事追究的行為。取保候審的目的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社會的穩定和公共安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和監管措施,如不得離開指定居所、不得接觸特定人員等。這些限制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對社會造成危害,並保證刑事案件的順利進行。

結語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確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等的權益,允許他們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制度則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臨時保釋的機會,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並維護社會穩定。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需遵守限制和監管措施,以確保刑事案件的順利進行。這一制度的實施有助於平衡公正與安全的關係,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申請人應滿足哪些條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5vw2n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