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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全文與控制企業合併

反壟斷法全文與控制企業合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併購是經常發生的,而且絕大多數的企業併購對經濟是有利的。特別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企業併購有利於改變我國企業過度分散和規模過小的狀況,有利於促進企業間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技術方面的合作,從而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 然而,市場經濟下的企業本身有著擴大規模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自然傾向,如果對合並不加控制,允許企業無限制地購買或者兼併其他的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消滅市場上的競爭者,導致壟斷性的市場結構。正是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併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併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併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根據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法律,只要合併可以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就可以禁止合併。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什麼樣的合併可以推斷為是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例如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如果合併後一家企業達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場份額,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二分之一市場份額,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就可以推斷合併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 經濟是非常活躍的。有些合併即便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政府也應當批准合併。美國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的合併,這一方面是因為麥道公司當時處於瀕臨破產的境地,另一方面因為合併後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仍然存在著與歐洲空中客車的競爭。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如果合併有利於整體經濟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政府應當批准合併。需要指出的是,導致壟斷的合併因為會嚴重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政府批准這種合併的時候應當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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