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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司的組織架構

一個公司的組織架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部門劃分,主要是對管理工作進行分工,解決組織的橫向結構問題,目的在於確定組織中各項任務的分配與責任的歸宿,以求分工合理、職責分明,有效地達到組織的目的。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表達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場所和工具。
2.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議制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除股東大會擁有或授予其它機構擁有的權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權力由董事會行使或授權行使。
3.執行機構
公司執行機構是指由公司高階職員組成的具體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一個執行性機構。
4.監督機構
為了防止他們濫用權力,違反法律和章程,損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及股東要對他們的活動及其組織的公司業務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這種監督權由公司的監督機構來執行。
公司的組織架構由總經理組織人力資源部初步制定,然後總經理組織高層研討,報董事會審批。崗位職責由人力部組織培訓,各部門組織制定,最後公司組織各部門參加研討,人力部組織列印,裝訂,下發,並在工作中督查,崗位職責以及部門職能做到各部門職責清晰,無交叉,無空白。
企業組織架構設計沒有固定的模式,根據企業生產技術特點及內外部條件而有所不同。但是,組織架構變革的思路與章法還是能夠借鑑的。組織架構變革應該解決好以下四個結構:
1.職能結構,一項業務的成功運作需要多項職能共同發揮作用,因此在組織架構設計時首先應該確定企業經營到底需要哪幾個職能,然後確定各職能間的比例與相互之間的關係。
2.層次結構,即各管理層次的構成,也就是組織在縱向上需要設定幾個管理層級。
3.部門結構,即各管理部門的構成,也就是組織在橫向需要設定多少部門。
4.職權結構,即各層次、各部門在權力和責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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