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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結構的區別

與主機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有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經營管理、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職責。

一、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以下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其他規定。

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的程式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須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相應決議,聘請主承銷商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製作全套申請檔案並提交中國證監會,在發行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進行新股發行工作。在此過程中,上市公司還需根據工作程序進行相應的資訊披露。增發新股的具體程式如下:

(一)由董事會作出決定,聘請主承銷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將對上市公司有無重大關聯交易、重要財務指標是否正常、資金使用是否恰當、利潤是否達標以及公司經營的風險程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等重要事項予以重點關注,並製作《盡職報告》,在《盡職報告》中將對上述事項作出說明。主承銷商在與董事會就新股發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二)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1、召開董事會,就本次發行方案作出決議,包括髮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項。董事會表決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議案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2、此後,召開股東大會,就上述發行議案及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表決、批准。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後,上市公司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外公佈股東大會決議。

(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應服務並出具有關法律檔案。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需聘請律師事務所並由其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並由其出具審計報告及對發行人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等。這些檔案都將作為申請檔案的必備內容向中國證監會提交。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檔案申請發行新股,並就申請是否獲准發出公告。

上市公司報送的申請檔案包括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檔案及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檔案兩部分,內容涉及招股檔案、主承銷商關於本次增發的檔案、律師出具的法律檔案、上市公司關於本次增發的申請與授權檔案、本次籌集資金運用的檔案以及其他檔案等。

不論發行新股的申請是否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上市公司均應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書,製作招股說明書。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新股的通知後,可以公告招股意向書。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公告發行結果,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際網路網址,供投資者查閱。招股說明書需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在增發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後,上市公司即可與證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8月16日釋出《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立法與有關規定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l%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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