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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義務有哪些方面?

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義務及責任:發包人應監理施工、竣工驗收、按約支付工程款,還需承擔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責任。如未按時提供,承包人可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發包人應採取措施彌補損失,並賠償停工、窩工、倒運、裝置調遷、材料積壓等損失和費用。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分析

一、在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義務通常包括哪些

1、監理施工方建設工程;

2、竣工驗收建設工程;

3、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地點等支付工程款;

4、在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其他義務。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發包人在建築工程合同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2、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結語

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義務包括:監理施工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以及其他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發包人應與監理人簽訂書面委託監理合同,並按照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權利和義務。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進行驗收,如驗收合格則應按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工程。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發包人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發包人在建築工程合同中還需承擔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責任,如未履行,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專案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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