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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工會會員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法律主觀:

工會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關係變動,憑會員證明接轉。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准併發給會員證。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佈其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法律客觀:

工作證表示一個人在某單位工作的證件。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筆者根據北京現實中的各區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經驗,單純的“工作證”在庭審中,經常被用人單位所否認,而不被仲裁委或法院所採信,其中的原因就是該“工作證”沒有公司的公章等能夠證明是公司所頒發的證明,所以請勞動者注意該證據的謹慎使用。另外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要求索賠,比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辭退賠償等,在實踐中,單純的證明勞動關係存在還遠遠不夠,還有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期限;比如什麼時間入職的,什麼時間解除合同的。另外還有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多少,這三點是計算索經濟賠(補)償的基礎。(文章來自網際網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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