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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合同管轄原則及法院管轄範圍:當事人約定管轄地優先,無約定則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為準。具體履行地點根據合同約定或實際履行地確定。其他情況下,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票據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一、口頭買賣合同的管轄怎麼確定

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二、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口頭買賣合同的管轄原則如下: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其他型別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其履行地點或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也會影響管轄法院的確定。而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運輸合同糾紛、不動產糾紛等,也有相應的管轄法院規定。總之,在法律中有詳細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法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管轄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管轄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三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管轄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標籤: 合同糾紛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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