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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離自刑文言文翻譯和註釋

《李離自刑》出自漢·司馬遷《史記·循吏列傳》。以下是文言文之家(www.wywzj.cn)整理的關於《李離自刑》文言文翻譯和註釋、《李離自刑》文言文啟示,歡迎閱讀

李離自刑文言文翻譯和註釋

文言文

李離者,晉文公①之理②也。過聽殺人③,自拘當④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⑤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⑥,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⑦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⑧不受令⑨。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⑩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⑪,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⑫不受令,伏劍⑬而死。

翻譯

李離,是晉文公的司法官。他誤聽案情而錯殺了人,把自己關押起來並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你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也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也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錯誤地聽從了下級彙報而錯殺了人,卻把罪附著到下級官吏身上,這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你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也應判自己刑罰,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因為我能觀察到不明顯的細節和判決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法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彙報而錯殺了人,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註釋

①晉文公:春秋時晉國國君。

②理:司法官。

③過聽殺人:誤聽(案情)錯殺了人,過:誤。

④當:判決。

⑤下吏:下級官吏。

⑥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 長:長官。

⑦傅:附加。

⑧辭:推辭,拒絕。

⑨不受令:不接受晉文公寬恕他的命令。

⑩寡人:君主自稱。

⑪聽微決疑:意為觀察到不明顯的細節及判決疑難案件。

⑫遂:於是。

⑬伏劍:用劍自刎。

啟示

《李離自刑》啟示我們:要勇於承擔責任,要有責任感,嚴於責己,賞罰分明,凡事秉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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