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法條如何規定的 綜合知識 關注:1.84W次 可撤銷婚姻法條的規定是:《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標籤: 撤銷 婚姻法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lg84gk.html